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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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1051119463號
發文日期:
105/12/08
要  旨:
凡同一廠區內儲存或處理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合併計算後達管制
量 30 倍以上者,即應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據以執行,以
維護公共安全
主    旨:貴局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選任保安監督人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5  年 12 月 2  日高市消防危字第 10535231800  號函
              辦理。
          二、按保安監督人之設置意旨,係因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已達一
              定管制量(30  倍)以上,其火載量已達一定程度,一旦發生火災風
              險將及於全廠區,不侷限於某特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故為降低廠區
              之火災風險,於管理辦法要求上述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選任保安監督人
              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據以執行,該消防防災計畫之內容應含括全廠達
              管制量以上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以全面性及通盤性之方
              式進行廠區之危害分析並建立相關應變對策及員工教育訓練,落實安
              全管理。
          三、綜上,凡同一廠區內儲存或處理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合併計
              算後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即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執行保安監督業務,以維公共安
              全。
正    本: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署秘書室(法制科)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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